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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解读
2018-10-09 09:15:56   来源:广西粮食网   

  我区自2004年开始实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至2017年该政策已实施了14年。实践证明,实施这项政策,是维护我区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手;是国有粮食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201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桂粮发[2018]29号)已经印发,方案的基本原则与去年保持不变,即:直补的方式不变;凭证(现更改为协议书)收购的办法不变;直补订单收购总量80万吨不变;直补对象不变;收购资金贷款方式不变;直补资金通过“一折通”兑付办法不变;优质稻补贴标准和销售办法不变。

  一、2018年储备粮直补订单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储备粮直补订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粮食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且数量不超过该种粮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数量。同时,粮食企业按订单计划收购的粮食也必须是农户当年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种粮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的种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直补的范围:59个粮食主产县(市、区)。

  直补的方式: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

  直补的对象:在订单直补县(市、区)内从事粮食生产,持有《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原《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的一般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称“种粮农户”。

  (三)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直补资金总额:2018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18418万元(含工作经费)。

  直补的标准:普通稻谷每公斤补贴0.20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24元。

  (四)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收购总量:收购总量为80万吨,其中普通早籼稻36.60万吨,普通中籼稻0.3万吨,普通晚籼稻0.65万吨,优质稻42.45万吨。

  收购品种: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下同)、优质稻。

  质量要求:收购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48元/公斤,普通中、晚籼稻2.60元/公斤,早籼优质稻和专用稻2.62元/公斤,晚籼优质稻2.78元/公斤。

  普通早、中、晚籼稻价格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执行。

  优质稻价格,由于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允许收购价格可适当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比例由各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下浮幅度一般不能超过5%,且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当然,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给县粮食局或收购企业定价,如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定价权,确定的收购价格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如果收购企业取得定价权,确定的收购价格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收购价格确定后,要将收购价格和补贴标准分开,在粮食收购点醒目位置上墙公布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普通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为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

  (五)粮食部门的工作职责

  储备粮直补订单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部门也多,桂粮发〔2018〕29号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粮食部门的职责就是: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收购直补订单粮食,监督补贴资金兑付。

  粮食收购企业凭《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收购农户当年生产的粮食。

  (六)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逐级分配收购指标。自治区下达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到各订单县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分解到村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具体来说,县收到自治区文件后,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本县的实施方案,文字部分要进一步明确收购主体、优质稻收购价的确定、收购日期的截止等内容;表格部分要将收购计划分配到产粮乡镇。


  乡镇政府收到县政府的文件后,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本乡镇的实施方案。表格部分要将收购计划分配到村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收购指标落实到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落实直补订单收购计划到户时要注意区分属于一般种粮农户还是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他们的收购计划按以下方式分别下达:

  对一般种粮农户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种粮情况分解到村,再由村委会根据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于夏粮入库前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户,并经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四份),乡(镇)政府、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首先由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自主申报,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公示3 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和财政所各一份。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填发《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上所称农民合作社仅指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对种粮农户耕地实行集中统一种植粮食并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经济组织。对一些地方虽然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但耕地仍按过去方式进行分散种植自主经营的,则按照一般种粮农户的分配落实办法由村委会安排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时要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售粮计划时,不应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

  对储备粮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在操作中把握几点:

  一是要明确由政府来主导参与收购计划的分配落实。《方案》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对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是手续的完善。订单计划必须在开秤前落实到种粮农户,并将落实到农户的计划张榜公示3天(往年是7天)。对一般种粮农户收购计划的落实,我们取消了要由农户本人签字(或盖章)这道手续,但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收购计划的落实,仍保留由经营主体签字(或盖章)这道手续。

  三是数量的控制。本县(市、区)落实到户的数量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考虑到种粮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允许各地在不突破本县(市、区)计划的前提下,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四是与实际相符。分解到户的计划要与该户实际耕种面积(包括耕种自己的和租种别人的)和产量相符。

  五是收购计划的调整。因各种原因,自治区每年都进行一次收购计划的调整,今年也一样,自治区准备在9月中旬进行,请各县在入库开始后认真调查、分析和预测,对确需要调整的,请县(市、区)以政府名义行文向自治区粮食局申请。

  (七)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1、指定收购企业。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2、凭证收购。收购企业必须凭《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收购直补订单粮,不得边收购边填写发放协议书。没有《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不能作为直补订单粮食收购。

  委托售粮的,必须要有种粮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上注明其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考虑到种粮农户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6%。


  3、质量要求。收购企业收购的订单粮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对入库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一律不得转为自治区储备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收购企业自行承担。

  坚决防止“以陈顶新”、“转圈粮”、“打白条”等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区发生,特别是将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直补对象后,各地更好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前几年外省有关粮库发生的以陈顶新事件,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肃追责。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履职尽责,坚守底线,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入库进度而忽视政策的严肃性,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企业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否则可能影响到整个直补订单政策的继续实施。

  (八)直补订单粮款和补贴款的兑现

  1、粮款兑付。农户的售粮价款,收购企业要当场兑现,不得“打白条”。

  普通稻收购资金,由各市、县农发行负责组织供应;对订单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的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

  2、补贴款兑付。直接补贴款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兑付给售粮农户。

  一般种粮农户的直补资金兑现渠道只有一条,即必须通过农补网“一折通”来兑现给售粮农户,没有第二条兑现渠道,没有现金兑现。

  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他们的直补资金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收购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审核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户。

  今年的直补资金已下拨90%,如出现挪用的,请尽快告诉我们。

  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的种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验收、用途、调拨和收购费用

  1.粮权:储备粮订单收购的粮食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

  2.验收:所有收购的订单粮食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发行检查验收,对转为自治区储备的,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转储验收。

  验收人员对验收的结果负责。

  3.用途:普通早、中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普通晚籼稻转自治区储备用于军粮供应;优质稻(含专用稻)安排20万吨用于自治区储备,其余部分用于市场调节,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组织销售。

  如各市、县(市、区)需要使用储备粮订单收购的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4.调拨: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下达订单粮食调拨计划,各订单县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调出计划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订单县资格。

  5.收购费用:对转为自治区储备部分的订单收购粮食,收购费用按照0.08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农发行按照入库成本发放贷款。

  综上所述,今年直补方案与去年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1.调减5个直补订单县。阳朔、平乐、恭城、龙胜、资源5个县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粮食商品量已较少,今年不再申请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同意其退出。即全区订单县从64个调减为59个。

  2.计划落实时增加了倾斜对象。即增加了向“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向“农民合作社倾斜”等内容。

  3.更改《售粮证》名称。将往年使用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更名为《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

  4.调低普通稻谷补贴标准。为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鼓励农民种植优质粮食,提升广西粮食品质,2018年订单收购普通稻谷直补标准由去年的0.24元/公斤调整为0.20元/公斤。优质稻补贴标准按0.24元/公斤保持不变。

  5.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为: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收购直补订单粮食,监督补贴资金兑付。粮食收购企业凭《粮食直补订单售粮协议书》收购农户当年生产的粮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对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6.缩短直补订单计划落实到户公示时间。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将直补订单计划落实到户的公示时间由7天改为3天。

  7.取消订单计划落实到户时农户签字手续。今年方案中,对一般种粮户取消计划落实到户时要由农户本人签字这道手续,但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收购计划的落实,仍保留由经营主体签字(或盖章)这道手续。

  8.委托售粮手续进一步细化。往年种粮农户委托经纪人售粮时,只需在《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自愿委托售粮即可,但今年委托售粮的农户,多了一个标注内容,不仅仅是签字或盖章,还需要注明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

  9.收购价格调整。今年收购价格与去年相比,每斤降低了0.07元,主要原因:一是国家调低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格0.1元/斤;二是参考外省的收购价格;三是目前市场粮食行情;四是广西粮食产销情况。

  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主要内容

  借此机会,我们大家一起学习今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落实《预案》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准备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转发《预案》。现在,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学习《预案》的主要内容。

  今年的《预案》,继续由中储粮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与去年相比较,今年的预案做了一些修订。

  其一,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时间,如原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现在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原来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现在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

  其二,明确了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原来为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即启动。现改为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才启动。

  其三,明确“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收购最低收购价粮”。这样,增强预案启动时间弹性,有利于市场充分博弈,形成主流价格,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其四,提高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质量等级。预案将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标准从国标五等及以上提高到国标三等及以上,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各地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这样调整,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释放积极的政策信号,引导地方政府和农户重视粮食质量,促进粮食提等进级。

  其五,完善超标粮食收储机制。新的预案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验收中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划转给地方政府处置,收购和处置费用可在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其六,增加促进市场化收购有关措施。新的预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要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协调组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建立小麦和稻谷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其七,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细化厘清各方责任,强化监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按照预案要求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做好政策执行和粮食库存管理等工作。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承担收储任务的各类企业,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附件1: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补贴办理流程图

  附件2:粮食直补农户售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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