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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19-01-04 15:19:53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精神,推动广西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冷链物流需求日趋旺盛,市场规划不断扩大,冷链物流行业实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冷链物流行业还存在标准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专业化水平不高、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2017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对加快冷链物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提出了明确的任务目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由商务厅牵头推动广西冷链物流发展相关工作,商务厅结合调研成果,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实施意见》的出台,一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流通和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攻坚。二是有利于我区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全程温控、标准健全、绿色安全、应用广泛”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三是有利于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四是有利于实现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实现冷链服务全程可视、可追溯。五是有利于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推动居民消费。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政府部门在规划、标准、政策等方面的引导、扶持和监管作用。二是问题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和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抓两头、带中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贯通一、二、三产业的冷链物流产业体系。三是创新驱动、规范发展。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创新经营模式,发展供应链等新型产业组织形态,全面提高冷链物流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完善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区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构建以“南向通道”、“南菜北运”、“粤港澳”等为主线的跨境、跨省广西冷链物流大通道;培育和引进一批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建设现代化冷链物流综合信息平台,推动冷链服务可视、可追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降低腐损率,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实施意见》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九大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以南宁市为全区冷链物流中心枢纽,以柳州、桂林、梧州等城市和钦州、防城港、崇左、百色等沿边沿海地区为节点城市,加快冷藏冷冻、流通加工冷链设施建设,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区农产品主要产地和销售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二是构建冷链流通大通道。主要构建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冷链物流通道、“南菜北运”冷链物流通道、“粤港澳”冷链物流通道等。三是加快培育冷链物流主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精准招商,以市场为主导,培育和引进一批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具有品牌优势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四是提高冷链物流国际化水平。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方面的交流,推动与东盟、港澳地区冷链物流合作,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五是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研究制定我区重点果蔬、生鲜肉制品、水产品等易腐食品温度控制地方强制性标准,探索制定易腐农产品产地预冷作业规范、技术要求和低温食品、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技术要求。六是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开展冷链物流大数据分析,实现区域、政企、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七是加快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提高我区冷链物流现代化水平。八是创新冷链物流管理体制。加快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承诺制,精简程序,优化流程。建立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信息共享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九是加大冷链物流行业监管力度。加强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监管执法协调联动,推动全程冷链有效监管。

  四、《实施意见》支持政策

  土地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冷链物流园区、预冷和集配中心、配送中心等项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合理安排用地,冷链物流企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执行,田间地头的预冷设施(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用电用水用气政策。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有留存电量实施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将本地冷链物流企业纳入享受留存电量用户名单。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高速过路费政策。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税费政策。冷链物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折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金融支持政策。对为小型、微型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和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依标准予以补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挂牌)和改造企业债券。针对制约冷链物流行业发展的突出短板,探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落实政策: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对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调整,健全项目推进机制,推动项目落地见实效。

  五、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加强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明确了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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