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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56号)
2020-12-16 14:39: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各市于2021年7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改革阶段性进展情况和总体情况报我厅兽医处(联系电话:0771-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我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抽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思路目标

  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行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元化服务;明确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实行强免疫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2021年起,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0〕46号)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所属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

  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农业农村部门停止发放强制免疫疫苗。

  二、具体措施

  (一)明确实行“先打后补”和领取政府采购疫苗条件。达到桂政办发〔2020〕46号文件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农户”)所属养殖场户,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先打后补”资金。上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公司+农户”所属养殖场户应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营业执照》。2022年起,上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公司+农户”所属养殖场户未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营业执照》的,不得申领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和申请“先打后补”资金。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对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逐级无偿发放。

  (二)调整强制免疫经费承担主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2021年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实行切块分配包干使用,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折合资金和直接拨付市、县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和养殖场户共同承担。

  (三)加强“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2021年起,养殖场户通过广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管理系统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资格和补助经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先打后补”财政补助比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进一步完善“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手段,打通广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连接渠道,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手机APP等客户端使用程序据实填报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各地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采购兽医社会化服务,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制免疫工作任务。逐步引导、推动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五)加强免疫效果评价。鼓励养殖场户建设兽医实验室,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通过强制免疫抗体检测能力验证的养殖场户兽医实验室,其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可作为申报“先打后补”资金材料。其它养殖场户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养殖场户留样进行抽检复核,抽检或复核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两次复核不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两年内不得作为申报“先打后补”资金材料。养殖场户兽医实验室条件和强制免疫抗体检测能力验证要求另行通知。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使用疫苗合规性、养殖档案、免疫记录、检测报告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疫苗、造假档案记录及检测报告、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

  三、条件保障

  (一)畅通“先打后补”疫苗供应渠道。依据农业农村部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保障“先打后补”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微信、宣传单等形式向广大养殖场户宣传强制免疫补助改革政策,通过线上线下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各地使用“广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管理系统”培训,实现“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三)强化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在疫苗采购、储存、免疫注射等方面的指导,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四)落实经费。各地要争取财政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保证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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