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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70条优惠政策助力现代农业产业招商引资
2022-08-29 17:12: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   


  2022年粤企入桂“双百”行动启动仪式暨广西现代农业产业链招商洽谈会将于8月29-30日在广西梧州市举办。此次招商洽谈会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提出的“要立足广西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打造一批特色农业产业集群”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开展现代农业产业链、食品加工产业链招商工作要求,全力打造现代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助力广西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以及做好本次活动,广西农业农村厅围绕“现代农业产业、要素保障、开放平台、普适性”四大方面,梳理形成70条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覆盖面广大,优惠力度大。现代农业产业方面涵盖了“茶叶、中药材、桑蚕、畜牧、渔业、现代种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区、田园综合体、高标准农田、农业机械化、油茶”等十二个产业;要素保障从“土地、电力、金融”给予支持,开放平台囊括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济合作区;普适性政策从“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科技创新”三大方面给予优惠。

  优惠政策非常具有吸引力。如:

  桂惠贷支持。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

  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70条优惠政策条条干货、诚意满满,体现出广西出实招招商引资,助力乡村振兴的干劲和决心。

  以下为政策原文:


广西现代农业产业优惠政策70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


目录


  一、现代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茶叶产业

  (二)中药材产业

  (三)蚕桑产业

  (四)畜牧产业

  (五)渔业产业

  (六)现代种业

  (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八)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区

  (九)田园综合体

  (十)高标准农田

  (十一)农业机械化

  (十二)油茶

  二、要素保障优惠政策

  (一)土地保障

  (二)电力支持

  (三)金融支持

  三、开放平台优惠政策

  (一)北部湾经济区

  (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济合作区

  四、普适性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三)科技创新

  一、现代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茶叶产业

  1.支持茶叶龙头企业壮大。引进国内领先的茶业企业到梧州投资六堡茶产业。对六堡茶生产企业发展壮大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六堡茶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六堡茶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参照自治区扶持企业上市有关奖励办法实施,优先培育六堡茶企业上市。重点支持六堡茶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2.支持茶叶精深加工研发。支持六堡茶生产企业新购设备或技改提升,对纳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二)中药材产业

  3.中药材基地示范县建设项目奖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每个中药材基地示范县补助资金为400万元。种子生产每亩补助不超过600元,种苗生产每亩补助不超过1000元。对同一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按一年生品种每亩补助不超过500元,多年生品种每亩补助不超过1000元。1-3个主推品种在规模种植补助的基础上每亩增加补助不超过50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药材基地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26号)

  (三)桑蚕产业

  4.蚕种繁育基地奖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每个蚕种良种繁育基地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优质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2号)

  (四)畜牧产业

  5. 生猪生产贷款。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407个。继续加大生猪贷款、保险等政策支持,有效纾解企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夯实了生猪发展基础,促进生猪持续健康发展。《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6.支持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50头以上或良种母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分别予以不超过2000元/头和1000元/只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

  7. 支持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当年新建(扩建)的肉牛肉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

  8.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

  9.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繁增量。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5头(含5头)以上、500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15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

  10.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活动。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牛羊场疫病净化工作,促进牛羊疫病防疫由重点控制逐步向净化消灭转变,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实行挂牌及产品标识管理,对评估合格的养殖场,颁发净化场牌匾,按照病种、畜种、养殖规模等予以不高于50万元/场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1.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对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年种植收贮全株玉米、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饲料、甘蔗尾叶等农作物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0元/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五)渔业产业

  12.陆基圆形池循环水养殖。支持内容:圆形养殖池工程建设、进排水系统、水质净化、增氧设备、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养殖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等;补助标准:直径8米(含)以上、内部池边垂直高度1.45米(含)以上的不锈钢、镀锌板或新型环保材料建池等按不超过1.5万元/个(池)补助;1个过滤器配套10个(含)以内圆池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池)补助。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2022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13.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支持内容:建设工厂化生产车间、养殖池、进排水系统、水预处理设施、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养殖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等;补助标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2022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14.重力式深水网箱养殖。支持内容:支持建设网箱框架、网衣、锚泊设施、配套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养殖管护平台等;补助标准:40米≤周长<60米,补助8万元;60米≤周长<90米,补助16万元;周长≥90米,补助24万元。财政补助不超过建设总价的30%。《2022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15.海域政策。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半征收,并免收10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海域使用金仅指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中按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即成交价款中的招拍挂前期工作费用、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费,以及溢价部分不在减免范围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桂海渔规〔2018〕1号)

  (六)现代种业

  16.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为主,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以及水产原良种场为辅,完善种质资源库(场、圃)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种质资源保存、评价能力,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种质资源保存和发展重大需求,重点收集保存具有地方特色的重要农作物品种资源、自治区级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品种资源以及具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等。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5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种业提升工程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7.良种联合攻关项目。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新品种。通过组建专家委员会和攻关联合体,与企业、科研院校有效合作,形成产业导向、成果评价、多元投入、利益共享新机制,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种业自主创新体系。重点围绕良种培育、资源保护、新品种开发利用等产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提升育种创新及品种推广能力。项目优先支持近期获得过国家审定新品种或参加过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事业单位。良种联合攻关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种业提升工程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8.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有一定育繁推实力的种业企业,改善商业化育种创新条件,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提升我区种业龙头企业竞争力。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500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种业提升工程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9.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农作物、畜禽、蚕桑、水产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完善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良种繁育能力,进一步完善优质苗种供应链。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种业提升工程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20.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结合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物流枢纽城市,围绕鲜活农产品主产区、优势产区,引导各地推进相对集中建设、整县推进示范县建设,构建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的农村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和农产品集配运营中心。支持非国定脱贫县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建设内容包括通风贮藏库、高温库、低温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库及商品化配套设施,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即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2022〕13号)

  21.“广西好嘢”数字化产地仓设施项目。对边境地区已落实20%—30%利润返还、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健全、优先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开展农产品销售并符合标准新建的“广西好嘢”数字化产地仓设施,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衔接资金和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中安排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补。支持粤桂协作结对帮扶边境县(市)使用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投资建设产地仓,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份产权归属按相关规定办理,所得收益统筹分配给村集体经济。《关于印发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41号)优惠政策”

  (八)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区

  22.特色农业示范区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每个分别奖补 400 万元、500 万元。对经营规模和主导产业产值提高显著、持续投入大、带动作用强的五星级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持续给予奖补。《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 年)》

  23.现代农业产业强镇奖补。2022年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每个分别奖补750 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广西现代农业产业园(自治区级)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九)田园综合体

  24.支持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三年立项一次,自治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个试点项目1000万元资金支持,并在建设用地、创业创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田园综合体创建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3号)

  (十)高标准农田

  25.高标准农田投资资金。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中央及本级财政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应不低于1500元/亩要求,同步开展高效节水建设的区域每亩增加财政投资300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0号)

  (十一)农业机械化

  26.农机购置补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三年(三年后另行通知继续开展)。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5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1.3亿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市场售价的15%-35%,切实减轻农民购机负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

  27.开展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期三年(2020年榨季开始至2022年榨季结束),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5.1亿元,对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糖料蔗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机械化耕整地90元/亩、联合种植50元/亩、联合机收234元/亩(或45元/吨),割堆机收130元/亩,割铺机收100元/亩等,高效机收基地创建最多奖补1000元/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

  (十二)油茶

  28.油茶种植奖补。对油茶新造林,自治区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分2年兑现到位;市县通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产业扶贫、本级财政投入等统筹安排资金,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油茶低产林更新改造、嫁接改造按新造林补助标准执行。对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截干更新,自治区按400元/亩给予补助,分2年兑现到位;市县按100元/亩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油茶企业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贴息和农业保险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油茶“双千”计划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意见》(桂政发〔2018〕52 号)

  二、要素保障优惠政策

  (一)土地保障

  29.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确实无法通过以上途径保障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同时,对于符合产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项目合理的用地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号)

  30.自治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土地保障。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31.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 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 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二)电力支持

  32.涉农民营企业用电支持。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用户变更计单一制、两部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后执行时间不能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二)金融支持

  33.桂惠贷支持。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

  34.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110号)

  35.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 2 个或 3 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36.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 1%以下,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 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 1.5%以下。《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三、开放平台优惠政策

  (一)北部湾经济区

  37.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38.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39.电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0.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1.新设加工型企业税收优惠。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2.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3.企业员工财政奖励。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4.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5.航运等企业奖励。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主营业务为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法律与仲裁、邮轮游船游艇旅游、航运经纪、保税燃油供应、船舶管理、集装箱拆拼箱、船员劳务等,实际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80%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享受落户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首次享受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补助专项资金之日起,3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离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46.外贸集装箱航运企业奖补。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开行的外贸集装箱近洋航线,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1)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香港、澳门班轮航线,保持每周开行一航次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每航次补贴5万元,第二年给予每航次补贴4.8万元,第三年给予每航次补贴3.84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度在广西北部湾港完成吞吐量超过10000TEU部分,按100元/TEU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西部陆海新通道“天天班”补助的,不纳入本细则补助范围。(2)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近洋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使用500TEU以上船型,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补贴350万元,第二年给予补贴280万元,第三年给予补贴224万元。开行20航次/年以上不足45航次/年的,按比例补助。在广西北部湾港年度完成吞吐量超过20000TEU部分,每增加2000TEU补贴4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原有稳定运行航线不得取消后重新开通航线申请此补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47.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48.新设企业税收优惠。至 2024 年止,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免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自贸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49.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优惠。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5号)

  50.新设企业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符合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新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的企业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对开展片区开发的战略合作伙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51.加工贸易企业奖励。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52.总部经济奖励。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及大型中央企业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对新引进的上述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每年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贡献量予以奖励支持,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当年贡献的60%予以奖励;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贡献的70%予以奖励。每个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补助。《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53.产业链链主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产业链链主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投资项目,项目在1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产业链链主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54.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55.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企业最高30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56.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薪。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6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57.税收优惠。至202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择优适用其中一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其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济合作区

  58.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2025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20〕31号)

  59.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20〕31号)

  60.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20〕31号)

  四、普适性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6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对投资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62.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对投资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63.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64.“招大引强”“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首次落户广西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三)科技创新

  65.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66.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向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向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100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67.瞪羚企业创新平台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对瞪羚企业牵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68.瞪羚企业上市培育奖补。将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69.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科政字〔2020〕121号)

  70.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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