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由广西区内从事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社团,科研学术机构,媒体单位,相关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协会的相关工作;加强广西农产品产销交流与合作,推动广西优质农产品平台建设,提升广西名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通过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广西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培育广西农产品知名品牌,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广西农产品规模化效应,为广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指导会员改进、提高农产品品质,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体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促农产品品质提升,指导会员开展相关农产品项目对接、品牌认定等工作。

(三)收集、整理、统计和发布行业相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和网站,为会员开展政策、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参与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会员参加或者举办名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产品推介会。

(五)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电商化程度,促进农产品的销售。

(六)为会员企业投融资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为项目洽谈对接以及提高农产品品牌搭建交流平台。

(八)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完成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本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名优农产品研究工作或名优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种养大户和少数行业专家学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以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和个人信用,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1名。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实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政府、民间机构、企业和个人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2日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分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所属分会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分会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2014】38号文件以及《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会、代表机构,是指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章程》,在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三条 分会的会员即为联合会会员,会员入会按联合会有关规定提交申请并经联合会审核同意,分会印章、会员牌匾、会员证统一由联合会制作并颁发(或委托分会颁发)。

第四条 分会实行由联合会直接管理并在业务上实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三)有符合联合会规定会员数量(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符合《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要求,提交设立申请书。
(五)分会每届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连选连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一)分会名称为: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xx分会、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xx专业委员会等。
(二)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分会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分会应根据《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章程》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章制度顺利开展。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后20天内将会议文件、会员名册等有关资料及电子版报联合会。
第二条 分会每年向联合会呈报分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条 分会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如会员(代表大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先经联合会同意方可举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应做好交接工作。分会撤销印章应上交联合会并由联合会声明变更、合并、作废。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按照民政部门发【2014】38号文件规定,分会的财务账户由联合会统一管理,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代表联合会所收费用、捐赠、赞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分会不得私立账户,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使用联合会的账户,接受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协会按财务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单独记账,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分支机构作为活动经费。

第三条 分支机构所有收入不得进入联合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资产处置和资产变更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分会收缴的会费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原则上70%划于联合会,30%由联合会划入分会,其他核准范围内收支20%归于联合会,80%归于分会。(联合会可视各地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章 分会的撤销

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分会。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章程》。
(二) 不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工作计划。
(三) 未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活动超出范围。
(四)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未按规定发展分会会员。
(五)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重要后果的

第八章 处罚

分会有下列行为行为之一,经整改后年检仍不合格的,联合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活动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换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的呈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不接受监督管理。
(二)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 侵占、私占、挪用分会资产及其它违法行为。
(四) 连续两年会员不达标。


第九章 细则

一、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中与本管理条例不符,以本管理方法为准。
二、本管理方法解释全属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
三、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西名优农产品企业联合会会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